圖書館影印機使用辦法
圖書館圖書資料影印辦法
103.08第1次修訂
- 為方便本校師生及教職員工研究需求,本館設置影印機供影印資料使用。
- 影印館藏資料請遵守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等相關之規定。
- 本館發現讀者於館內有違反規定之行為時,得隨時予以制止,必要時並得終止該讀者之借閱權利,讀者不服制止者必須負違反著作權法之法律刑責。
-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,陳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附註:
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:
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、博物館、歷史館、科學館、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,於下列情形之一,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:
一、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,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,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究會論文集之
單篇著作,每人以一份為限。
二、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
三、就絕版或難以購買之著作,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。
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
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