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別化教育計畫(IEP)介紹 實施依據:特殊教育法第28條。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,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,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,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。 實施方式: 教師:特殊生辨識研習及特教初篩宣導。 請導師及任課教師於暑輔觀察學生,並將觀察到學生特殊狀況聯繫家長, 若學生有特殊需求須要協助,請提出IEP會議申請。 依學生障別及班級邀請導師、班級任課老師、家長共同出席會議,擬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