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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貸生活費之學生,須持有當年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入證明文件

轉知臺灣銀行訊息110/07/01

    申貸生活費之學生,須持有當年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入證明文件

  • 低收入戶:可貸生活費以4萬元為上限
  • 中低收入戶:可貸生活費以2萬元為上限。

低收入戶/中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有完整姓名(無個資遮蔽),並敘明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、適用年度或有效期限,台北市政府各區公所開立之「總清查結果通知書」因欠缺前述資訊 「無法受理」,請學貸戶另向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/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