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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評鑑及實施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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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
-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行政會議訂定
-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校務會議修訂
-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行政會議修訂
-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校務會議修訂
- 目的:
為促進學生社團活動的進步與發展,透過社團經營績效的考核評鑑,以求積極輔導各個社團建立完整活動資料,並據以獎勵經營績優的社團,特訂立本辦法。
- 對象:凡經本校核准之學生社團,申請成立滿一學年者,都必頇接受評鑑。
- 評鑑時間:每個學年社團活動課程結束之後,由訓育組負責辦理。
- 評鑑方式:
各社團應於學校規定期間內,提出與評鑑項目有關及足以顯示該學年度社團經營成果的資料,由訓育組規劃時程敦請評鑑委員進行評分。
- 項目及標準:
以組織架構與運作、符合空間及器材之使用規範、幹部的選舉機制、社團的年度計畫、資訊管理、社團活動績效、行政配合度、社團紀律等八個項目作為基本評分。社團得提出特色項目,於基本評分完成後作為增減分的依據(增減限 10 分之內)。
各項目評分標準及配分詳註於評分表。
- 評鑑委員:
由訓育組長擔任召集人,邀請學務主任、教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總務主任、生輔組長、體育組長等進行評鑑。
- 評鑑的評分等第如下:
- 90分(含)以上為特優。
- 80~89 分為優等。
- 70~79 分為甲等。
- 60~69 分為乙等。
- 59分(含)以下為丙等。
- 獎懲:
- 特優社團頒發獎狀乙幀。社長記小功乙次,幹部記嘉獎二次,並得獲推薦參加教育部或校外團體所舉辦之全國績優社團選拔。
- 優等社團頒發獎狀乙幀。社長記嘉獎二次,幹部記嘉獎一次。
- 甲等社團頒發獎狀乙幀。
- 丙等社團列入輔導改進之對象,於次學年度由訓育組給予輔導改善,若第二年仍列為丙等, 則勒令該社團解散。
- 依規定解散之社團,於接獲通知三天內,應將社團全部資料、學校器材等送回訓育組保管。
- 遭解散之社團一年內不得經營,若一年後欲復社,須依據學校成立社團之規定程序,重新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核。
- 各社團對評鑑後之社團解散處分有意見時,於評鑑結果公佈後二週之內,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訴,並以一次為限。
- 社團評鑑之強制力:
社團未依規定參加評鑑,除特殊因素經申請核准者外,皆須強制解散,一年內不得申請復社,且社長記警告乙次以示懲處。
- 十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