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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學生自主銷過及功過相抵實施辦法(109年7月修訂)

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學生自主銷過及功過相抵實施辦法

民國100年09月20日經主管會議通過修訂
民國 103年12月9日經主管會議通過修訂
民國105年08月26日經校務會議通過修訂
民國105年12月20日主任會議通過修訂
民國106年08月29日主任會議通過修訂
民國109年0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

壹、 依據

  • 民國102 年1 月23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20002382 號函修訂名稱及第 1 點「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」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。
  • 民國104 年01 月07 日修正「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」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。

貳、實施目的
本校學生生活輔導以導正學生向善,自惕自勉,落實生活教育及教、訓、輔三 合一之目的。為鼓勵學生改過向善,凡違反校規,經坦承悔悟者,准按自我檢討、自主銷過、輔導考核、審核註銷之程序實施再教育。期藉此警惕,從而改過向善,經輔導考核合格後或以功過相抵之途徑給予註銷懲罰紀錄。

參、自主銷過

  • 受理對象
    學生在校期間因故犯錯受警告處分以上之違規學生,經輔導及考核確有悔悟並有持續改過向善之誠意者,皆可申請,惟因下列違規行為受懲罰者,不得申請功過相抵方式。

    • 考試作弊者。
    • 偷竊犯行者。
    • 記過以上處分再犯相同違規事項者。
    • 重大違規經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者。
  • 實施方式
    學生用於抵銷懲罰之銷過實施方式為考核觀察並實施愛校服務:

    • 考核觀察及愛校服務
      • 考核觀察:
        • 一般考核:原則上每週乙次,經導師、生輔老師及生輔(管)組長考核當週表現,至達該懲處所需考核週數。
          每節課課室觀察,觀察記錄無故未連續簽核,須「重新申請改過向善觀察紀錄,已簽次數無效」。每週限2次「待加強」,但可利用「補救表現」抵銷,惟同一科目不得有2次以上待加強。未符合上述原則,導師或生輔(管)組長得決定延長或直接取消該次銷過機會。
        • 積極考核:如上述不得申請功過相抵之人員,考核人員擴及所有該生之任課教師、班級導師、輔導教官、生活輔導老師及輔導老師,每位教師皆需評分,每次評分時間為一個月之觀察考核期,(如附件一、二),累積一個學期彙整後,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是否得以繼續執行「積極考察」,並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監護人,待「積極考察」期滿後,由學生獎懲委員 會決議是否得以註銷該處分,並以書面註明原因通知當事人及其監護人。
      • 愛校服務分為週六或寒暑假實施,每次服務時間以 2 小時為原則或在學期間實施,內容如下:
        • 學校公共衛生清潔。
        • 各處室服務支援。
        • 校內外各項活動支援。
        • 校園美、綠化工作。
    • 功過相抵:
      • 申請程序
        • 填寫『功過相抵註銷』申請書(如附件三),經家長、導師、輔導教官簽署同意後,送生活輔導(管理)組審核、簽核,再送學務處辦理註銷。
        • 採等量或大於之功(獎勵)抵等量之過(懲罰)實施之。
        • 並非任何在學時間之功過均可相互折抵,僅限後功可抵前過,前功不可抵後過。
        • 學期結束前兩週不再辦理本項作業。
    • 募集發票200 張
      • 限銷前學期警告
      • 依規定時間內收集有效200張發票,捐助宗輔室社福團體,發揮愛心。
      • 需觀察期一個月,原則上每週乙次,經導師、生輔老師及生輔(管)組長考核當週表現,至達該懲處所需考核週數。
  • 實施次數及愛校服務(假日)應服時數暨考核時間:
    • 假日
      • 警告乙次:服務時數 4 小時;考核時間 4 週。
      • 警告二次:服務時數 6 小時;考核時間 6 週。
      • 小過乙次:服務時數 8 小時;考核時間 8 週。
      • 小過二次:服務時數 12 小時;考核時間 12 週。
      • 大過一次:服務時數 18 小時;考核時間 18 週。
    • 在學期間(上課日):
      • 警告乙次:服務時數 6 小時;考核時間 4 週。
      • 警告二次:服務時數 8小時;考核時間 6 週。
      • 小過乙次:服務時數 10 小時;考核時間 8 週。
      • 小過二次:服務時數 14 小時;考核時間 12 週。
      • 大過一次:服務時數 18 小時;考核時間 18 週。
  • 自主銷過之申請及執行程序
    • 學生至學務處向年段教官、生輔老師領取並填寫「改過銷過申請表」(如附件四),填妥申請欄位,經家長(或監護人)簽名並填寫意見、附署師長同意簽章(警告一名、小過兩名、大過三名)交回學務處。
    • 學生須與生輔老師、輔導教官討論改過銷過項目,並於相關時限內完成。
    • 實施愛校服務時間由學生先行預劃填寫,並於學務處排定之時間表格簽名後,方得實施,每次名額40名為限,簽名登記後不可無故未到。
    • 愛校服務次數達要求標準後,經導師、輔導教官簽章同意認可該次輔導銷過考核,學生將銷過卡繳交生輔組簽核,註銷懲罰。
    • 學生須俟完成該次申請表之所有銷過程序後,方能再次填表提出申請。
    • 學生於每完成一次銷過後須由輔導老師輔導面談乙次。
  • 銷過期間考核
    申請自主銷過期間有下列情況者除不予註銷原懲罰外,並終止該次自主銷過之申請,且已實施之愛校服務,不予留用:

    • 導師、輔導教官之一認為學生銷過期間表現不佳,無誠意自新者(原因填註於綜合考評欄),次數達觀察考核二分之一者。
    • 輔導銷過期間再犯記過以上處分者。
  • 權責區分
    • 導師
      • 受理學生辦理「行善補過、註銷」之申請。
      • 負責學生銷過期間行為輔導及記錄,並填註於申請表輔導綜合考評欄。
      • 學生愛校服務之執行及考核。
      • 與學生家長及輔導教官、輔導室保持密切之聯繫,協同輔導。
    • 輔導教官生輔老師
      • 受理學生辦理『自主銷過、註銷』之申請。
      • 負責學生銷過期間行為輔導考核,輔導紀錄填寫於巡堂紀錄本存參。
      • 學生愛校服務之執行及考核。
      • 法治教育或品德教育之實施。
      • 與學生家長及班級導師、輔導室保持密切之聯繫,協同輔導。
    • 生活輔導(管理)組
      • 受理學生申請自主銷過愛校服務之登記。
      • 學生愛校服務工作項目之協調執行及考核。
      • 重點學生銷過期間行為輔導考核,輔導紀錄填寫於巡堂記錄本存參。
      • 學生自主銷過各項資料之彙整簽核及註銷記錄之作業。
      • 與學生家長及班級導師、輔導教官、輔導室保持密切之聯繫,協同輔導。
    • 輔導室
      • 提供學生諮詢、心理輔導之協助。
      • 與學生家長及班級導師、輔導教官保持密切之聯繫,以提昇輔導品質及輔導成效。
    • 學務主任
      • 小過以上之審核。
      • 指導作業之進行。
    • 獎懲委員會
     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案件審議。
    • 校長
      • 懲處案件審核。
      • 指導作業之進行。

肆、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陳 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;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