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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依據:
- 教育部103年11月頒布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」規定。
- 教育局 107 年 7 月 10 日中市教學字第 1070059038 號函「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 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」。
- 教育部 111 年 3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26379A 號函修正「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」。
- 目的: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,衡酌學生成長生理需求,訂定本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 關規定,以健全身心發展、強調主動學習、提升學習品質。
- 訂定準則:依據本校學生需求、校內條件、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,並考量校園安全、交通 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,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。
- 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,其中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、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。其他 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,依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納 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。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,有特殊需求者,提報教育局許可後實施。
- 本校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;因代表隊培(集)訓、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,在學 生安全無虞前提下,調整部分上、放學時間。
-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,須提早到校或延遲離校時,校內提供適當安置場所及相關措 施,以維護學生安全。
- 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,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,校內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, 安排非學習節數之活動,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,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,每週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;並鼓勵學生於其他日早自習養成增進身心健康,主動學習之習慣。
- 校內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前,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。
- 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,不列入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德行評量項目;但視學生 學習狀況,必要時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。
- 校內實施課業輔導,依臺中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,不得提前教學進度且不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。
- 本規定事項未完善者,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-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