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處罰之正當程序
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,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,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,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、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。
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,教師認為有理由者,得斟酌情形,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;必要時,得將學生移請學生事務處(以下簡稱學務處) 或輔導處(室)處置。
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,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。 |
十五、處罰之正當程序
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,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,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,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、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。
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,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,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處(室)處置。
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,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。 |
- 為尊重學生表達意見權利,並審酌教學實務現場需求,學生對於教師處罰措施提出異議,教師認為有理由時,得斟酌情形調整(包括停止)所執行之處罰措施。
- 學務處修正為學生事務處(以下簡稱學務處)。
|
二十二、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,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,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:
|
二十二、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,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,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:
-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(參照附表二)。
- 口頭糾正。
- 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。
-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。
-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。
- 通知監護權人,協請處理。
-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。
-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。
-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(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,要求其打掃環境)。
-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。
-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,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。
- 要求靜坐反省。
- 要求站立反省。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,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。
- 在教學場所一隅,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,並以兩堂課為限。
- 經其他教師同意後,於行為當日,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。
- 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,予以書面懲處。除有特殊情形外,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。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,或教師發現,學生身體確有不適,或確有上廁所、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,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。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,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,得通知監護權人,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。
|
- 修正第二項,教師得視情況,於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,惟仍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,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下課時間。
- 修正第三項,說明如下:
- 教師於管教學生時,仍應時刻注意學生之身心狀況,爰修正為教師主動發現,另本點所規範者為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,爰將停止處罰修正為停止管教。
- 為期明確,分款說明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,教師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之情形;並增訂第三款「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」以提醒教師相關管教措施之妥適性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