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
相關法律探討
- 校園霸凌、鬥毆及散播暴力影片案例:
案例一:
花蓮縣○○國中私設「刑路」事件:
97 年 3 月 20 日媒體報載「花蓮縣○○ 國中學生私設『刑路』,糾集校外少年將他們不爽的同學帶到這條路上凌虐、羞辱,圍觀女同學還錄影,並取名『校園霸凌實錄』貼上網路讓人觀賞」。案例二:
臺南縣○○國中暴力霸凌影片事件:案係報載「You Tube 網路上 出現學生自拍影片,6 名學生在臺南縣○○國小校園包圍 1 名紅衣少年圍毆辱罵」,經查係偶發的學生金錢糾紛事件,6 名學生集體圍毆 1 名欠錢不還之學生, 並由 1 名學生以手機攝影上傳影音分享網站。案例三:
臺北市○○高中男女互毆案:
97 年 4 月 14 日○○高中資處科 2 名學生因發生口角,並於下課時間在教室內互毆,其過程遭同學用手機拍攝後上傳至無名小站。。案例四:
基隆市○○國中學生霸凌幼童案:
97 年 5 月 19 日報載本案,經查為 1 名由金門縣○○國中轉學至基隆市○○國中學生於 96 年間所發生,案係受害者欲至加害者家中打遊戲機遭拒,挾怨持掃把及石塊丟擲加害者家門,致使加害者相當氣憤邀約同學圍堵毆打該名年幼學生,並被另 1 名學生持手機拍攝當時之凌虐情況上傳無名小站。。上述霸凌及鬥毆案例法律責任探討:
-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:
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 277 條、第 278 條、第 283 條、第 286 條論處「少年(虞)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」(相關法律條文如附件)。 -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:
-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者,依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;若達重傷程度者,可依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、第 278 條、第 283 條、第 286 條向司法機關告訴,若於校內發生者,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,維護受害學生權益。
-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 184 條、193 條及 195 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。(按: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規定: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」所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,必以「刑事訴訟程序」存在為前提,若未經提起「公訴」或「自訴」,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)
-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,並得依民法第 184 條、195 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相關損害賠償。
- 圍觀者:
圍觀學生若有教唆、幫助或助勢等行為,得依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、第 30條幫南助犯或刑法第 283 條或相關法令究責;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。 -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:
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(告訴乃論)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、第 55 條論處。 - 網站管理業者:
經司法機關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,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、第 46 條及第 63 條。
-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:
- 校園鬥毆事件導致不雅影片公開案例:
屏東縣○○國中霸凌影片上傳網路事件:
97 年 4 月 27 日媒體報載「屏東○○國中校園霸凌上傳網路供人瀏覽事件」,案係該校 2 名保護管束女學生因口角相約校外談判致互毆拉扯衣物,1 名圍觀男學生以手機攝影上傳網站,由於影片內容涉及暴露私處,引發網友爭相傳送及批判討論,造成不良案例。上述案例法律責任探討:
-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:
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 277 條、第 278 條、第 283 條、第 286條論處「少年(虞)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」。 -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:
-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,依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;若達重傷程度者,可依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、第 278 條、第 283 條、第286 條向司法機關告訴,若於校內發生者,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,護受害學生權益。
-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 184 條、193 條及 195 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。
-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,並得依民法第 184 條、195 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相關損害賠償。
- 校園發生類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,即屬性平法處理範疇,當事人如認為該行為係屬違反其意願或其人格尊嚴受損時,學校應鼓勵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(性平法第 28 條),並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(第 30 條)。事件處理過程中,除應採取必要之處置,保障事件雙方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(第 23 條)外,另應告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,並提供心理輔導、保護措施及其他協助(第 24 條)。
- 圍觀者:
圍觀學生若有教唆、幫助或助勢等行為,得依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、第 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 283 條或相關法令究責;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。 -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:
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、第 310 條誹謗罪(告訴乃論)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、第 28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 條、第 55 條論處。同時,亦將面臨被害者請求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。 - 網站管理業者:
經司法機關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,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、第 46 條及第 63 條。
-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:
- 校園性侵事件公開不雅影片案例:
桃園縣○○工商性侵影片上網事件:
桃園縣○○工商 4 名同學(3 男 1 女),於 97 年 4 月 16 日上午第一節擔任資源回收區打掃工作時,在回收室內發生性侵害與性猥褻行為,並由另 1 位學生在旁用手機拍攝成影片,並於事後傳給不明友人(校外人士)觀賞後,遭上傳網路供人瀏覽。上述案例法律責任探討:
- 性侵害及性猥褻加害者:
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 221 條、第 222 條、第 224 條、第 224-1 條、第 225 條、第 227 條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、第 24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及 58 條論處「少年(虞)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」。 -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:
-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,依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;若達重傷程度者,可依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、第 278 條、第 283 條、第286 條向司法機關告訴。
-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 184 條、193 條及 195 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、名譽、自由、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。
-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,並得依民法第 184 條、195 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相關損害賠償。
- 校園發生類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,即屬性平法處理範疇,當事人如認為該行為係屬違反其意願或覺其人格尊嚴受損時,學校應鼓勵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(性平法第 28 條),並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(第 30 條)。事件處理過程中,除應採取必要之處置,保障事件雙方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(第 23 條)外,另應告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,並提供心理輔導、保護措施及其他協助(第 24 條)。
- 圍觀者:
圍觀學生若有教唆、幫助或助勢等行為,得依刑法第 29 條及第 30 條教唆犯、幫助犯或相關法令究責;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。 -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:
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、第 310 條誹謗罪(告訴乃論)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、第 28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 條、第 55 條論處。同時,亦將面臨被害者請求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。 - 網站管理業者:
經司法機關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,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、第 46 條及第 63 條。
- 性侵害及性猥褻加害者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