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在位置:首頁 > 行政單位 >學生事務處 > 最新公告事項 > (109-2)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5號一般性
(109-2)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5號一般性
主旨:檢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正
體中文版各1份,請查照。
體中文版各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法務部110年1月29日法制字第11002501760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聯合國相關條約機構於107年10月迄109年8月期間,先後發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
(下稱公政公約)第36號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(下稱經社文公約)(下合稱兩公
約)第25號之英文版與簡體中文版一般性意見後,為符合國內法制用語及通用文字,法務
部業已邀集相關人權學者專家辦理正體中文版之翻譯、定稿,就中英文版內容交互參照,
逐句探究討論,據以完成上開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內容。
(下稱公政公約)第36號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(下稱經社文公約)(下合稱兩公
約)第25號之英文版與簡體中文版一般性意見後,為符合國內法制用語及通用文字,法務
部業已邀集相關人權學者專家辦理正體中文版之翻譯、定稿,就中英文版內容交互參照,
逐句探究討論,據以完成上開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內容。
三、按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係闡述該公約第6條生命權保障之內涵;經社文公約第25號
一般性意見係闡述該公約第15條關於科學與經濟、社會及文化權利保障之內涵,請貴機關
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「適用兩公約規定,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
釋」規定,於辦理相關業務時參酌;現行法令亦請參照上開一般性意見意旨本於權責適時
檢討修正,俾符同法第4條「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,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,
避免侵害人權,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,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」之規定。
一般性意見係闡述該公約第15條關於科學與經濟、社會及文化權利保障之內涵,請貴機關
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「適用兩公約規定,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
釋」規定,於辦理相關業務時參酌;現行法令亦請參照上開一般性意見意旨本於權責適時
檢討修正,俾符同法第4條「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,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,
避免侵害人權,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,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」之規定。
四、旨揭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電子檔,業已公布於法務部人權大步走網站(人權大步走首頁/兩
公約規範/一般性意見)供各界參酌,請協助宣導。
公約規範/一般性意見)供各界參酌,請協助宣導。